此说主张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两种权利,即防御性的人格权和支配性的财产权,以此实现如下可能:个人在保护自己人格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信息许可或交易来获利。
当然,认知科学不只为人们揭示司法过程的真相,同时也为法治理想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和其他人文与社会学科相比,古老的法学似乎并不为这场知识变革所动。
另一位法理学家德沃金则试图从法律人视角理解司法过程,把自己的法律理论叫做司法现象学,强调法律所蕴含政治道德价值的正当性,以此拒绝法律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等外部说明(explanation)的霸权。法学和科学在这里又出现了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这条鸿沟大到可以让法学家们自信地宣称科学对法律无话可说。沿用韦伯式的概念,第二点批评可以被概括为价值无涉的批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人类的上述两个生物学事实不只是提供解释或说明,同时还给出了支持价值判断的理由:正是生命脆弱性与资源依赖性这两个最基本科学事实构成了我们认同这两个规范性主张有效性的根本理据。这无疑是对法律认知科学过于简化的误读。
在这一阶段,法学尚保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性,因此,第一波浪潮是温和保守的。人类生存所依赖资源的匮乏性要求法律提供一套必要的产权制度。得益于功能性脑成像(fMRI)等技术的成熟和发展,脑部的结构与生理过程逐渐被认知科学家揭示出来,认知科学为传统法学上的自由意志与罪责标准、犯罪人格、刑事责任与预防矫治、证据评估与采信标准等问题提供了革命性的新视野。
法律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天然就是科学的领地,在证据评估这类问题上认知科学家是最权威的专家证人。对于任何一种生物来说,对其进行规范性评价的前提是了解该生物的一般生存方式。生物的生存方式是一种自然事实,可以并且应当为科学所研究。自然科学以物理现实为研究的对象,人文社会学问则以心理现实为其研究对象,如此一来,科学对法学着实无话可说,传统法学提出了价值无涉的批评来捍卫法学自主性: 法学是以价值问题为导向的学科,基于因果关系解释的科学无法回答价值取舍和选择问题。
沿着这条思路,法律的规范性内容与人类的基本生物学事实就产生了关联:人类的生物脆弱性要求法律限制暴力的使用。在过去几百年间,科学确立了人类理智探索外在自然世界的最高典范。
文学家通过诗歌或小说传达意义,文学评论者尝试着发掘其中的意义。检验价值设想的最终的标准在于原始数据与价值设想的相互融贯性,这种融贯性是双向的,有时意味着对原始数据的取舍,有时则意味着对价值理想的妥协。自诞生之日起,认知科学就带有跨学科纵向整合人类知识的宏伟格局。在这个知识大融合的背景下,法学家有必要重新反思法学为自身独立性辩护的两点理由。
在这种温和的对话式跨学科框架下,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学问并未失去其原有的重要性,相反,经验研究的推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重新反思和理解传统法学概念和理论,并给予经典法学理论以全新的理解和发展。这种模式认为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对结果的利益评估来影响人们行动。研究者探究社会行动的逻辑与规律,必须参照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和观念。人类有限利他主义的心理学事实要求法律保障互惠性。
一旦人类的生物形态发生巨大改变,那么身体健康完整和排他地支配财产的权利或许也就不再是法律必须保障的核心价值了。遗憾的是,工业革命前的科学尚处蒙昧状态,这些跨学科研究没能获得实质性展开。
传统的现实主义法律推理理论预设法官在案件判决中的认知与判断过程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直觉与偏好,而非理性选取案件与法律材料经过深思熟虑作出审慎判断。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法律总是告诉我们应当怎么做,然而,科学研究却仅仅告诉了我们事情实际上是怎样的。
精确地说,认知科学本身就是由上述这些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认知科学知识体系。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种研究方式绝不是事实到价值单方面的化约或者推导,它依然为理论上的价值论辩留有足够的空间。人文学科的探究对象是意义,而科学是在研究物质世界本身的规律。法律,是一种面向实践问题的社会治理方案。在法学语境中,这种碎片化也间接地体现在学者对法律影响人类决策方式的分歧上: 法律经济学式的工具理性模式主张物质性利益计算主导人类决策,法律通过奖惩来塑造人类行为。在法学领域,是与应当的两分法为奥地利法理学家凯尔森所继承,他的纯粹法理学之所以可称为纯粹,就在于他严格地贯彻了新康德主义的教条,彻底区分了应然问题(应当)和实然问题(是),并以此为理论前提,发展出一套以基本规范为前提的规范法学。
在这个问题上,传统人文社会科学对于科学主义的批判是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世界中科学(主要是认知行为科学)影响法学研究的具体方式。一旦将法律的规约性目标看做法学不可回避的任务,法学就难免和科学狭路相逢。
当然,认知科学不只为人们揭示司法过程的真相,同时也为法治理想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和其他人文与社会学科相比,古老的法学似乎并不为这场知识变革所动。
另一位法理学家德沃金则试图从法律人视角理解司法过程,把自己的法律理论叫做司法现象学,强调法律所蕴含政治道德价值的正当性,以此拒绝法律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等外部说明(explanation)的霸权。法学和科学在这里又出现了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这条鸿沟大到可以让法学家们自信地宣称科学对法律无话可说。
沿用韦伯式的概念,第二点批评可以被概括为价值无涉的批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人类的上述两个生物学事实不只是提供解释或说明,同时还给出了支持价值判断的理由:正是生命脆弱性与资源依赖性这两个最基本科学事实构成了我们认同这两个规范性主张有效性的根本理据。这无疑是对法律认知科学过于简化的误读。在这一阶段,法学尚保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性,因此,第一波浪潮是温和保守的。
人类生存所依赖资源的匮乏性要求法律提供一套必要的产权制度。而在另一边,法学又够不上自然科学对真的严格标准,无法提供可客观证伪的知识。
就如在前文分析中所看到的,几位传统法理学家基于意义无涉和价值无涉的两点批评有着传统人文方法论的支撑:无论是在欧陆的理解社会学、哲学阐释学传统中,还是在英美的分析法理学范式下,科学主义似乎都遭到了法学家的严词拒绝。在传统观点中,文化(cultural)与自然(natural)似乎是截然不同的领域, 人们还假设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更多地来自后天的文化影响,而非先天的生物学特征。
作为治理工具,法律不得不追求目的-手段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必须依赖认知科学对法律影响个体决策过程的科学研究。胡塞尔认为人文学问是朝向事情本身的研究, 伽达默尔进一步指出它们本质上是一种带着意义期待的诠释。
这一哲学传统强调直观体验的重要性,同样认为对人类意义世界的外在因果关系观察无法取代对意义本身的研究。即便人们从科学的角度解释了人闻到玫瑰芳香的生物化学、神经科学机制,难道玫瑰就因此失去芬芳了么? 原文刊载于《法学家》2015年第5期 进入专题: 认知科学 法学研究 。而一部分所谓的后现代思想家则开始怀疑知识汇聚这一宏大图景的可能性,他们反对宏大叙事,甚至开始怀疑人类基本价值的客观性与社会进步的可能。因为,科学只能为我们揭示出赤裸裸的因果事实和逻辑关系,却无法为规范问题提供指引答案,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出我们应当做什么或什么才是被允许的结论。
这种关系体现着实践观念,法学也因此是一种实践知识,一种带着意义(目的)期待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艺或方案。三、法学的自我辩护 首先考虑传统法学拒绝认知科学的第一点自我辩护,也就是意义无涉辩护。
从螳螂的角度来看,雌性的行为是可以得到(螳螂)道德与法律的辩护,因为这是螳螂这个物种繁衍的一般方式。某些极端的政治学说甚至将暴力与斗争视作人类政治生活的本相。
在刑事责任领域,除了认知科学对自由意志的挑战之外,脑科学家还发现青少年大脑中涉及认知控制加工的结构发育相对缓慢,导致其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有限,这就要求法律重新考量青少年刑事政策。在这种垂直整合的方法论框架下,学者既可以立足于科学说明,加深人们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现象的理解和解释——这种解释涉及到人类的交往和生活中的意义,并且从这个世界客观因果规律的角度加深我们对这些意义的理解。